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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育管理办法

来源:  点击次数:3484次  发布日期:2013-9-16

豫交质[2013]26号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完善我省试验检测继续教育管理体系,保证我省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学习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制定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通 则

第一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力,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条、凡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是否参加本期学习。

第三条、凡网络报名成功的人员,须关注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http://www.hajtzjz.gov.cn/hajtzjz/index.htm)当期继续教育公示人员名单。

第四条、凡当期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已公示的人员,如不能按时参加本期学习,须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致电继续教育机构说明情况,并填写申请表发送至188171719@qq.com(申请表见附件)。

第五条、凡公示之日起3日内未与继续教育机构联系的人员,视为参加本期学习。如确认后且没有请假或说明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本期继续教育的,将纳入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记录并直扣10分。

第六条、凡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须对本人继续教育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冒名顶替学习、考试。

第七条、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将不定时进行个人信息核对,一经核实存在替学、替考等虚假信息的,将纳入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记录并直扣10分。

第八条、试验检测继续教育每期共计24学时,参加人员须按时上课,原则上不得请假、迟到、早退、旷课。如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请假学员下期继续教育重新缴费、学习;

(二) 迟到、早退人员的学时将扣除缺勤时间;

(三) 旷课人员下期重新缴费、学习,将纳入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记录并直扣10分。

第九条、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从取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试验检测人员在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学时。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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