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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碎招投标中的“空壳公司”
藤县一公职人员利迷心窍,在一年多时间内纠集人员,利用“空壳公司”在网络招投标行业滥用质疑、投诉权,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形成“恶势力”。9月2日,藤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县首例“招投标”行业的涉恶案件,也是该县首起公职人员涉恶案件。
公职人员成立“空壳公司”敲诈投标者 ·
出生于1969年的刘某元原是藤县某单位的一名科员。2017年,刘某元开始接触招投标行业,他发现,如果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后,向招标代理公司发质疑函或向当地财政局发投诉书,会影响别家公司参与投标的正常运行。因此他想到了一个“生财之道”。刘某元以亲戚名义先后成立了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哲公司)以及梧州市礼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礼智公司),并租赁办公场所、招揽人员,一切准备就绪后开始着手第一单“生意”。
2017年,蒙山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委托广西某公司代理活动中心的设备采购工作。2017年10月29日,广西某科教公司报名参加该项目投标,第二日凯哲公司也报名参加。
“喂,是黄总么?”2017年11月28日,广西某科教公司负责人黄某接到刘某元的电话。
“你公司报名参加的项目有漏洞,产品有倾向性,所以我打算进行质疑。”刘某元说道,“但是,你只要给我一点辛苦费,我就让你顺利通过这个项目,否则我就质疑、投诉,让你中标的项目延期或废标。”
为了让项目顺利开展,黄某思索许久,未能想到更好的解决办法,最后,黄某只能选择花钱了事。随后,黄某通过微信转账8888元给刘某元。
“第一桶金”轻松到手,尝到甜头的刘某元更加肆无忌惮。2017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刘某元、李某高、聂某坚(女)在梧州市以凯哲公司、礼智公司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他们滥用质疑、投诉权,让项目不能顺利进行甚至废标,并以此威胁、要挟其他投标人、中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索取钱财,将索取钱款用于公司开支或存入公司账户。刘某元组织、策划、实施敲诈勒索21起,索要117638元;李某高参与实施20起,索要108750元;聂某坚参与实施9起,索要48000元。
经统计,上述期间刘某元等人投诉质疑政府采购项目数占梧州市及各县(市)、区投诉总数的61%、质疑总数的47%。
今年2月,众多被害人先后向藤县公安局报案。2月27日,公安机关分别在蒙山县和梧州市长洲区将刘某元、李某高和聂某坚抓获归案。
6月29日,藤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元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被告人李某高、聂某坚,以恶意质疑、投诉等手段,在招投标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三被告人滥用政府招标项目的质疑、投诉权,要挟被害人给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被抓捕归案到庭上受审,刘某元等人始终不认为他们的行为构成犯罪。他们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单位行为,不存在敲诈勒索。他们甚至辩称,他们在正常的采购项目中进行质疑、投诉是一项法律权利,是对方乐善好施,主动联系他们,自愿给钱。
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判决书、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据显示,身为党员的刘某元曾因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11月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0年6月23日藤县监察局给予刘某元行政撤销副科级待遇处分。同年7月8日藤县纪委给予刘某元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招投标“恶势力”团伙领刑受罚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元经常纠集李某高、聂某坚实施敲诈勒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形成了“恶势力”。被告人刘某元、李某高、聂某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参与采购项目、进行质疑、投诉等手段,威胁或要挟他人,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刘某元的辩称意见,法院认为,刘某元等人专门研究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不给钱就继续投诉等,让项目不能顺利进行甚至废标,威胁、要挟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付钱给刘某元等人。刘某元等人主观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别人的钱,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目的明显,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以质疑、投诉,让项目不能顺利进行,威胁、要挟被害人,索取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虽然在正常的采购项目中进行质疑、投诉是一项权利,但是以此进行威胁、要挟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刘某元敲诈勒索钱财共117638元,被告人李某高参与敲诈勒索108750元,被告人聂某坚参与敲诈勒索48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元、李某高、聂某坚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共同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元组织、策划、实施犯罪,李某高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与刘某元相比,李某高是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聂某坚帮助制作标书等,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元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是“恶势力”性质犯罪,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元有期徒刑5年11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高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聂某坚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